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需提前三十日(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片面的口头上呈辞职并无法律约束力。
待到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合同便自动解除,无需得到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批准。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亦应履行自身义务,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工资款。
若未能及时支付,符合条件者可依规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申请人可以选择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由其依法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款项,如逾期仍未支付的,则有权申请追加赔偿金。
具体标准为应付款项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
其次,申请人享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具体办理时需提交两份书面仲裁申请以及相关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材料各两份,证据材料务必充分包括劳动合同、工资账单以及个人身份信息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