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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有什么

员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有什么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4-03-29 17:00:11 已帮助12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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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有什么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想明确指出,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的修订或完善均被视为对原有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因此必须得到劳资双方的共同认可方可生效。
在实践中,如有任何一方私自进行修改或补充,这种行为对劳动者而言并无法律拘束力。
换言之,即使存在此类情况,劳动者仍然应严格依照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然而,若雇主坚持要劳动者遵守所做改动后的合同规定,此时劳动者可向当地县级或市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这将是完全免费的。
另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凡劳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皆有权对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对此类事项的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需由雇主方及劳动者分别持有一份,以便对照查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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