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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4-29 09:25:22 已帮助9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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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1)保障男女同等的工资待遇。
国家坚定地捍卫女性权益与福利,坚决执行男女劳动者待遇同等的原则。
(2)确保性别平等的就业机会,秉持公平正义,任何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都不得对女性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
(3)严格禁止将女性员工安排在高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上。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建筑业的脚手架组装及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空架线路作业等高强度工作,均被明确划分出来,严禁由女性员工担任。
同时,也要禁止女性员工承担持续性负重(每小时负重量达到6次或以上)、每次负重量超过20公斤,以及间歇性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重任。
(4)特别关注对女性生理机能周期的保护和管理。
这主要涵盖了在女性员工月经期间、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哺乳期间的特殊照顾和措施。
这不仅体现了对女性劳动者的尊重和关爱,也有利于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安全生产环境。
(5)完善针对女性员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
对于拥有较多女性员工的用人单位,需遵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自建或者联合筹办的方式,逐步建立女性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必要设施,竭诚为女性员工在生理健康、哺乳、照料婴幼儿等方面排忧解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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