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内容主要介绍了在职人员辞去现有职位时所面临的三种具体状况:
首先,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的现象,职工可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即刻终止与之相关的劳动关系,无需等待其审批,且在此过程中有权索要尚未发放的薪资以及经济赔偿金(根据其工作年限一年给予一个月份的工资作为赔偿),同时还需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等事宜;
其次,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事先递交书面离职申请并提前三十天做出决定,则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审批即可离开岗位,具体来说在试用期间只需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而对于那些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的情况,若用人单位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中所规定的问题,那么职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提交辞职信自行离职,便构成了违法行为,对于由于该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招聘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开支,用人单位有权向职工进行追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