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劳动者自主选择离职无权获取经济赔偿金,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全额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即便双方缔结了延长至终身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仍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此外,当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者其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指导原则并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劳动者亦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此种情况下的经济赔偿,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便需向其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数额。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达一年标准的,将视为已服务一整年;
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