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行
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之际,并不必然要求对员工进行相应的
赔偿。
然而,关于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等内容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不可少的部分,一旦企业与员工已就此类事项作出约定,那么企业便没有单方面更改这些条款的权力,而必须与
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如果经过共同努力协商达成共识,则将原来的合同进行变更,后续合同仍将继续执行;
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企业应在30天前先行告知劳动者或在此基础上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后方可
解除合同,同时还需依据该员工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每年对其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
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企业未经过充分商讨自作主张地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那么劳动者便有权利予以拒绝(除非涉及到诸如救灾救援、紧急
事故处理等临时且紧迫的情况),如企业因上述原因选择解约甚至加以惩罚,均属于
违法行为,员工可以通过
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此时企业需承担二倍于
经济补偿金的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