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与租车公司之间的关联属于典型的
劳动关系。
出租车司机需要遵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的教育培训,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公众提供服务,使得炽热的阳光洒落在驾驶位,表面看来他们似乎享有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地点的自由,然而此举却源自于其任务性质及其独特性,即必须承担各种各样的成本,这使他们无法彻底放弃提供劳务,以此获取为生活基础的收入来源,不得不依赖于公司。
所以,尽管在人格层面、组织层次以及经济层面,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但是基于上述原因,他们之间所反映出的特征恰恰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范畴。
此外,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乃至政策性规定都将要求租车公司为旗下的司机购买相应的
社会保险,让他们能够享受到作为员工应该得到的权益保护。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