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劳动仲裁适用条件为劳动者一方十人以上且有共同请求。
(二)具体流程
1.确定申请人与代表人,十名以上劳动者共同申请仲裁,推举一至三名代表人,且代表人需获全体申请人书面授权。
2.准备申请材料,有仲裁申请书、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等。
3.提交申请,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
4.受理与审理,仲裁委员会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安排开庭,代表人代表全体申请人参加庭审并履行义务。
5.裁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全体申请人有效,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承认对方请求的,需全体申请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