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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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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4015人看过
导读: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者在工作日上班够了8个小时之后,那之后的时间就属于个人休息时间,不过有些时候用人单位可能会在劳动者休息时间安排其加班,那此时工作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呢?详细内容可以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

一、工作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算

员工因公出差, 涉及到工作时间问题的, 分成如下几种情况:

1、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 早于下班时间回程。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不论长短程,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2、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同理,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 的加班费。

3、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按照前述第(三)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 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4、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5、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

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需要注意单位在不同时间段安排员工加班的,此时国家规定的加班费的标准不一样,这也是导致最终计算出来的加班费数额不同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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