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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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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30665人看过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吗?

竞业限制期限是指公司对于某些负责保守公司机密的员工,对公司机密、劳动合同等方面的限制,就是在合同解除后不能从事与公司机密密切相关的工作。但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是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律图现在带大家了解一下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何谓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都有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到期终止合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后,一但从事了与原单位同类的工作,原单位有权利起诉,要求赔偿。这类纠纷很多。结果多是对劳动者不利。

二、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个亮点:

1、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不管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是多长,法律只承认两年。两年后掌握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去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原单位则无权干涉了。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即使掌握原单位的购销渠道和一定的技术知识,也不受竞业限制期的约束。

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从事与原单位同类的业务,是有条件的。单位给我钱,我才替你保密。不给我钱,我没有义务替你保密。这样的规定,解决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来源问题。

以上就是有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以及和竞业限制有关的相关内容了。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公司给予劳动者想干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就有了为公司保守秘密的职责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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