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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加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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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5 · 1154人看过
导读: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形成想象竞合,应适用较重刑法规定。两种犯罪有交叉,行为人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依“从一重刑罚原则”,应选择更严厉的罪名进行惩罚。
寻衅滋事罪加故意伤害罪

一、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当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时,应选择适用较严重之刑法规定进行惩罚。

具体说来,这两种犯罪行为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现象,这就意味着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及故意伤害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

在这种状况下,根据法律上对于想象竞合犯的惩治原则,即“从一重刑罚原则”,应挑选其中最为严厉的那项罪名进行惩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最轻会判多长时间

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寻衅滋事罪加故意伤害罪”,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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