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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司用待岗规避解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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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184人看过
导读: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江苏公司用待岗规避解聘补偿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江苏公司用待岗规避解聘补偿

一、江苏公司用待岗规避解聘补偿

待岗期辞退也是有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待岗期间的劳动报酬支付标准,要依据待岗时间而定,如果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认定上,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进行办理。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江苏公司用待岗规避解聘补偿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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