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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强拆行动来的毫无征兆,面对如此胡乱作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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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810人看过
导读:当这样的情形发生,应当沉着冷静的来应对,对于损失较大的,应当立即在第一时间委托评估机构固定损失,以免地上附着物被进一步毁损灭失,到时候申请赔偿时导致自身处于无法举证损失的尴尬境地,同时应尽快咨询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进一步的准备工作,着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
清除强拆行动来的毫无征兆,面对如此胡乱作为该怎么办?

晏清律师无意间看到一则新闻,新闻的大概内容是,江西省上饶市发生了一起当地控违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100余人,带着多台大型的挖掘设备,冲进当地一家公司在上饶县罗桥街道xx村的作业场内,铲掘公司果树和景观林木,并殴打在场作业人员的恶性事件,事后经该公司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此次被毁损灭失的直接损失高达1100万元。

看完这则新闻,不禁唏嘘,也感慨万千,因为这不是个例,作为从事行政诉讼这个专业领域的律师,类似的案情在当事人的叙述中也早已听闻多次,也为当事人感到惋惜。那如果我们在面对相关行政机关胡乱作为导致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我们而利益受损的情况,行政相对人该如何救济呢,这也是各位读者所关心的问题。

通过查看这则新闻的介绍,不难发现当地的控违办等相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毁坏、挖掘该公司地上附着物之前,并没有给该公司送达相应的书面告知或通知,也没有进行前期的调查取证和听取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的陈述申辩,而是当天组织人员直接对种植地块实施了强制拆除,根本没有给该公司准备时间,这无疑是严重违反相应程序规定的,这无疑也导致了该公司高额的财产损失,相关行政机关也难免会被追责。

其实实践当中极端情形是个例,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行为之前基本都会送达相应的书面文件,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为例,抛开前期对违法建筑认定的调查取证的相关程序不谈,相关职能部门在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首先应当依法履行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催告等程序,如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以此为依据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这样的情况,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不能有丝毫怠慢,应当立即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坐以待毙、心存侥幸。

但是如果像本案一样,发生极端的情况,就是没有收到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当事人该怎么办呢?当这样的情形发生,我们更应当沉着冷静的来应对,对于损失较大的,类似新闻当中的公司一样,应当立即在第一时间委托评估机构固定损失,以免地上附着物被进一步毁损灭失,到时候申请赔偿时导致自身处于无法举证损失的尴尬境地,同时应尽快咨询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进一步的准备工作,着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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