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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否对被拆迁人诉讼和复议期限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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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734人看过
导读:疫情对被拆迁人诉讼和复议的期限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对于感染肺炎或疑似群体以及疫情严重地区交通受限等非被拆迁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或复议权利,被耽误的期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但建议被拆迁人要保存好有关证据,比如有关部门发布的交通管制通知。而对于非上述情况的被拆迁人则应当及时通过邮寄或网上递交材料等方式行使诉讼或复议权利。
疫情是否对被拆迁人诉讼和复议期限有影响?

此次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影响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期限?这小编最近经常碰到的问题。下面小编就结合各地高院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通知为大家进行解答。

2020年2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通告指出疫情期间,申请行政复议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同时指出申请人因疑似、确诊被隔离、治疗,或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于审理中的行政复议案件,因疫情申请人和代理人不能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通知可以明确,被拆迁人在疫情期间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方式申请,同时如果被拆迁人因疑似、确诊被隔离、治疗,或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解除隔离、治疗等障碍消除之日期限继续计算。而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的行政复议则,如果被拆人不能参与审理,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

而在诉讼程序方面,湖北、广西、上海、内蒙古等地高院相继出台文件,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宜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是上述认定只是适用民商事审判的诉讼时效计算。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仍需要区别对待。

由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因此不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此因疫情原因不能起诉的期间不应算在起诉期限内。

对于行政诉讼中如何认定因疫情原因不能起诉,重庆两江区的《疫情防控法律提示书》值得我们借鉴。提示书指出针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如果因疫情原因被治疗、隔离,或者因交通受限等受疫情影响,确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耽误的时间应自起诉期限中扣除,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起诉期限自以上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由此可以理解为被拆迁人只有存在因感染肺炎治疗或疑似群体被隔离亦或因交通受阻等非自身原因无法提起诉讼,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起诉期限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明确,疫情对被拆迁人诉讼和复议的期限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对于感染肺炎或疑似群体以及疫情严重地区交通受限等非被拆迁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或复议权利,被耽误的期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但建议被拆迁人要保存好有关证据,比如有关部门发布的交通管制通知。而对于非上述情况的被拆迁人则应当及时通过邮寄或网上递交材料等方式行使诉讼或复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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