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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废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废
我们到另一个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会选择租房作为解决居住问题。而且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赁广告,其中还存在欺诈的信息,没有房子,却也拿出来租赁,骗取租金,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好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2024-02-23 18:31:49 已帮助30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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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房屋出租,须持有《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出租。 《许可证》由市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由区主管机关发放。但市主管机关规定由其发放的除外。 第七条申领《许可证》,房屋所有人须向区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申请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领《许可证》。代管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委托其代管的授权证明。 具有房屋的共有人申领《许可证》,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八条区主管机关应自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发给《许可证》: (一)没有产权或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违章建筑; (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制出租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特区法规、特区规章禁止出租的。 第十条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 第十一条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证;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区主管机关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区主管机关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决定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区主管机关应将予以登记的租赁合同的副本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第十四条市主管机关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颁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约定租金数额。 第十五条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地价款。 第十六条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主管机关可颁布必要时期内的标准租金,实行租金管制。在实行租金管制期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必须执行标准租金。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第十八条房屋出租人应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管理费的交纳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按前款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结余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实行租金管制时,以标准租金为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市主管机关统一制发的证件。 以上为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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