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债
律师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
购房人签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并常被冠以“
定金”、“
订金”、“诚意金”等名称,但对如何返还没有明确规定。 收债律师提醒:买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类“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
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
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诚意金”是在中介与
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出现的,法律上却并没有诚意金之说。因为“诚意金”难退,我国不少城已经明确表示,收取购房诚意金是违规行为。 收债律师提醒:购房陷阱与维权是一对永恒不变的矛盾,但事后维权的成本总是过于高昂,靠谱的做法还是提前预防。建议购房者在购房之时,借助于专业的房产律师,为您审核
购房合同,预防合同陷阱,有效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