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所遵循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权威法规条文。
根据国家现有法律规章制度,对于商品房的认购、订购乃至预订等各类预约协议而言,如果它们能够完整地涵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项核心条款,且在交易完成后,出卖方已依约收取到了相应的购房款项,那么此类预约协议就应当被视为正式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