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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两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两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4-02-21 07:35:50 已帮助32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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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两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案情】   兰某系一家外资企业的正式员工,双方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从2003年4月至2009年4月。2004年9月,兰某提出解除合同,企业未予答复。5天过后,兰某便与一家合资企业谈妥,被这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兰某走后,外资企业多次要求兰某回单位上班,兰某未予理睬。一周后,外资企业得知兰某到合资企业工作的事,直接与合资企业交涉,合资企业不予放人。于是外资企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兰某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而合资企业违法招用员工,应与兰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决兰某与合资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兰某应继续履行其与外资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兰某与外资企业之间并未出现兰某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兰某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两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兰某只是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外资企业可以不予答复。即使兰某是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也有30日的答复时间。因此,在外资企业做出答复之前,兰某与外资企业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仍未解除。兰某擅自离职,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合资企业明知兰某是外资企业员工并且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却依然招聘兰某,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合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   职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与另一单位再签劳动合同。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也是违法的,如果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7、24、31、32条   《劳动合同法》第36、37、38、90、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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