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
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
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
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
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