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以下各项严格条件,则有资格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
首先,我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报告相关财产情况;
其次,我们已经依法发出了有关限制其消费的命令,并且已经将他/她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再者,我院已经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进行了全面的财产调查,并且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最后,从执行案件正式立案之日算起,已经过去了整整三个月时间,但仍然无法找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