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款项后,如发生某种情况而无需继续执行买卖合同,那么确实是有可能解除该合同的。
然而,在此过程中,无论何时都需要承担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
究竟是否能够顺利地解除合同,主要还是看我们所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对此问题如何进行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明确的内容来看,如果买房者选择以抵押贷款的形式来完成支付,但是因为其中某一方的原因未能成功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进而导致整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下去的话,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同样,如果由于不可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未能成功签订,从而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无法继续执行下去的话,当事人同样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此时卖方则应该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项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或定金退还给买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