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须设置合理且明确的规章制度,以便对旷工时间超过规定限度的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处理。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拥有以下权利:
首先,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录用标准并经证实,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可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最后,当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同样有权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