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所规定之义务时,“不可抗力”无疑地成为了一种法定的免责事项。
然而,在主张免责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关注如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包括了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未能按约定期限履行等三种类型。
若不可抗力仅仅致使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法按约履行,则其余部分依然需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倘若不可抗力仅对合同的按期履行产生了影响,那么当事人仍然需要在适当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根据不可抗力事件所带来的具体影响,当事人有权选择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自身的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便可主张免除所有的责任,只有那些确实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且无法履行的部分才能够获得免责。
再者,如果当事人在延迟履行合同之后遭遇到了不可抗力事件,他们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的责任,反而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相关法律对于在不可抗力事件下是否能够免责有着特殊规定的话,那么当事人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不得擅自主张免责。
例如,在客运合同中,即使承运人因为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旅客人身伤害,他们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