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保险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是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原来享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这种情况下,所有费用将由所在公司负责按月进行支付;
其次是关于因工伤故而导致员工去世的情况,这时将会有一笔丧葬津贴作为慰问,其数额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准,计算周期为六个月;
再者,如果工伤事故导致员工的日常生活无法自理,那么根据不同程度,他们将获得相应比例的津贴,具体来说,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最后,还有其他相关的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