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相关机构进行工伤申报时,我们建议您准备如下材料:
首先,提供您与所在工作单位之间确实存在的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不论是真实的劳动合同还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其次,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格以方便参考;
最后,附上经过医生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作为实质性证据支持。
请记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责任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的工伤认定决定,并会书面通知到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及其家属以及他们所服务的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