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希望通过仲裁方式确认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来说,适用的法律时效期限是一年。
此期限从当事人开始知晓或应该知道其自身权益受损之时算起。
若与仲裁裁决结果存在异议,则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文件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依据相关法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如果仲裁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裁决,那么当事人便可针对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