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均被视为劳动争议的范畴:
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
因薪酬待遇、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款等事宜产生的矛盾;
由于企业实施开除、解雇及员工自愿辞职、离岗引发的纷争;
由于对特定劳动关系进行确认而导致的分歧;
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所引发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