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期限的问题,国家法律并未设置明确的期限要求,原则上是在完成工伤认定程序之后即可展开评估工作。
然而,如若劳动者或雇主任何一方对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或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则需等待60个工作日方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在此情况下,工伤认定结果公布后,当事人可立即着手进行伤残鉴定事宜;
但若雇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则伤残鉴定程序将暂时中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治疗后其伤势状况趋于稳定且可能导致身体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应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同时,第三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形,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过程中,仍需继续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