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商品房不得进行购买,例如:
开发商未能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其提供的是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将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这一重要事实予以隐瞒;
或者存在故意向购房者隐瞒该房产已经出售予第三方或者作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行为。
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所购房产:
首先,如果开发商并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
再次,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更改了设计方案和房屋结构;
最后,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