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农村地区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强制拆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城市与乡村的规划管理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利对存在违章搭建行为的建筑下达限期拆除的决定;
若该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照限期时间自行拆除,同时也未在此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相关的行政机关则可以依法针对该建筑物进行公告,然后进行强制性拆除活动。
2、当您身处非法侵害的威胁之下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您以正式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且务必保留好送达回执以便日后查证。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