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出现无法履行的情况时,可能会产生如下几方面的结果和影响:
首先,对于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他们需要承担起继续履行合同、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关损失等多项法定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导致单方或多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由于自然灾害、政治动荡或其他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外部因素所引起的,那么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据这些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具体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