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务派遣员工遭受工伤事故时,应依照以下程序以确保其能够遵守国家规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首先,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工伤职工在经过适当疗养且所受伤势相对稳定之后,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最后,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一并提交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便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