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任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若情节严重,侵权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而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会被处以罚金。
具体而言,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盗窃、贿赂、欺诈、威胁、电子入侵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2)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3)违反保密协议或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相关要求,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
对于明知存在上述行为,仍获取、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机密的情况,同样视为侵犯商业机密。
在这里,“权利人”是指商业机密的所有者以及经过商业机密所有者授权的商业机密使用者。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