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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泄露了商业机密,想问商业秘密罪自诉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

易** 江苏-徐州 刑事自诉咨询 2019.11.08 09:12:10 465人阅读

我的同事非常的努力工作之后但是领导还是不给他升值加薪,之后一气之下跳槽了还在他公司泄露了公司的秘密,我公司领导起诉了,那个同事想问问商业秘密罪自诉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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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诉讼时效是多久?
1、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时效最长是10年,刑事犯罪活动的追诉时效和法定刑期是有关的,具体的规定是: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二、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
刑法制定追诉时效并不是对犯罪的宽容,其意义在于:
1、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已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改恶从善,刑罚已无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打击犯罪,对犯罪人的及时处罚可以警告社会上的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对已过法定时效的犯罪的追诉,难以达到及时警戒的一般预防效果。
2、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环境的改变,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详解,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会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稳定。
3、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时受到刑罚处罚,随着时间的流失,有罪证据消灭,当事人死亡,如果无限期的追诉,司法机关会陷入难以摆脱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削弱及时打击现行的力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019-11-08 09:2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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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为:
(
1)有适格的自诉人。即遭受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才有资格提出
(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并在诉状中列明起诉的罪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
(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提起自诉时,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
(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并在追诉时效内提起。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在法定的追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020-09-30 16:57:2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科研成果泄密 “星期天工程师”擅自,泄露企业的技术难点、设计关键、技术图纸、技术数据、工艺配方、技术决窍、电子数据等技术秘密。 采取技术合作等方式,借机窃取科研成果。 (二)竞争对手窃密 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内部,从事相关工作,利用所见所闻、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利诱、贿赂、借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给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更多利益诱惑,通过内部泄露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三)电子数据泄露 采取黑客手段,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甚至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数据库进行窃密或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修改数据库数据。 偷窃、抢劫手提电脑,获得装有密级的文档、数据、图纸、三维、文件、样品等商业秘密。 (四)蓄意修改技术图纸、电子数据,故意损毁计算机设备,甚至破坏。 企业将开发的新产品图纸、模具商业秘密交给模具制作企业后,疏于管理,模具制作企业擅自将模具克隆,销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甚至将图纸、模具电子数据泄露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企业产品研发成果后,产品的零部件采购、供应至关重要,必须加强管理。零部件采购、供应环节泄密主要表现在供应商保密意识淡薄、保密措施不力、擅自泄露供应机密、违约销售产品部件、泄露部件技术秘密等,造成权利人企业竞争优势削弱。 (五)利用职位之便泄密 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自己工作便利,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理、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多渠道获取企业研发、采购、模具、配件、加工、组装、包装、销售、运输、财务、维修、客服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外贸企业的客户名单即客户关系,包括外贸客户情况、交易习惯、客户爱好、外贸订单、订单内容、交货渠道、运输方式、结算方式、服务方式等,客户、设计、采购、生产、利润、电脑、管理成为外贸企业的重心。侵犯外贸企业客户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有:转移外贸客户订单、泄露外贸生产信息、获取外贸采购信息、擅自使用客户名单、披露外贸报价信息、利用外贸资源自营、合股成立公司自营等。 (六)跳槽者窃取商业秘密 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跳槽者利用职务行为获得的原企业的研发成果、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技术骨干、销售骨干、熟练操作职员离职,甚至联系、组织集体跳槽。 (七)企业已经建有的财务账本泄密 鉴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已经建有财务账本,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来看,财务账本、财务明细、财务凭证等财务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钻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空子,以披露财务信息、以偷税漏税为要挟,擅自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并与企业家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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