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方是否需退还房款这一问题,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
1.若购房者因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不久之后经过核验发现其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在交付使用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对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亦或是在签署合同之后,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便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或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等情况下,买方均有权向法院提出退房申请。
换言之,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行为,买方即可据此要求退房,并且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而决定不再购买该商铺,那么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退房。
事实上,当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生效时,如无正当理由要求退房则构成违约,买方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