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着土地管理的重要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明确规定,对全国土地的管理与监督事务皆由该部门统一负总责。
此外,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等地方政府亦相应设立自然资源厅或者局,主要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以及相应的监督事宜。
再者,市级及县级行政单位则普遍设有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所属城市或县城的土地管理及监督工作。
部分较大规模的乡镇则会单独成立自然资源所,承担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及监督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