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变更合同条款内容之规定如下:
若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现了合同基本条件方面无法预料且并非商业风险所引发的重大变动,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将明显失去公正性原则时,双方当事人可经由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内容作出必要调整;
如若各方未能就修正事项达成共识,则可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向当地法院或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已经达成的合同进行适当修改或撤销。
再者,若经各方协商,意见均能达成一致,亦可对已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作适度修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