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失效力的合同类型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协议若违法了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中明确列举的强制性规范要求,那么此类合约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任何协议若是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善良风俗等基本价值观,也会因为其不良影响而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在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签署的合同,同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再者,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着虚假的意思表示,那么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最后,如果行为人和相对方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那么这类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合同的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