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内现行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之规范,当面临确认劳动关系的事项时,我们首先应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在此之后,只有当对仲裁结果产生异议或者不满意时,方可考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提起诉讼。
在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申请人务必注意搜集能够证明自身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其中,1、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展任何工作的基础乃至核心依据,劳动合同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而且,它还将成为解决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问题的主要佐证;
2、但如果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申请人则需展开必要的调阅和收集工作,以便提供可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