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主要分为相对保护主义与绝对保护主义两大类别。
相对保护主义主张禁止其他主体将与已获得驰名商标相似或相近的标志在与驰名商标所有权者经营的同业或者邻近行业进行注册或者使用,然而对于在非类近商品上使用此类相似或相近标志的行为却是容许的。
而绝对保护主义主张对驰名商标实施全面保护,禁止其他主体在所有行业,即便其所销售的商品与其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并不相同或者存在本质区别,也不得注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似或相近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