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各自的详细信息;
其次是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再次是明确劳动合同期限;
接着是对劳动报酬数额的商定;
最后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补充条款在内的其他重要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主要以小时为单位计算薪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工作时间通常不会超过四个小时,而其每周的工作时间累积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一种灵活用工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