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人因公殉职而产生的抚恤补偿事宜,具体的支付项目有如下几种:
首先是一次性的工亡补贴费用,其数额是按照本年度国内居民所有可支配收入平均值的二十倍来计算的;
其次是丧葬补助金,这部分款项是以本区域内上年度固定职工的月均薪资作为参照标准,发放六个月的金额;
最后是对家属的抚恤金,这部分款项是根据工人的月度工资水平,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发放的,其中配偶每月可以领取到40%的份额,其他亲属则每人每月可以领取到30%的份额,对于那些失去亲人的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还能在此基础上额外获得10%的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