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事故的赔偿请求时限为自事故发生日或确诊、评定职业病之日起计算的一年。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工伤认定申请手续,该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法定代理人、工会组织可在规定期限内(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认、评定职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