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对恶意诽谤与造谣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则必须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首先是行为人为捏造可能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事实,然后通过自行操作或是组织、指示特定人员在互联网上散播此等虚假信息;
其次,若是行为人将他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原始信息内容擅自篡改成有损于其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且再次通过自行操作或是组织、指示特定人员在互联网上散播此等虚假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