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应首先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设立的具有市级设立权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相关申请;
然而,关于异地鉴定结论的有效性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只要异地劳动能力鉴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便可视为有效。
在工伤事件发生之后,经过相应的治疗,伤者的病情趋于稳定,此时即可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他们需向设有市级设立权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该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出具工作。
当职工遭受工伤,且经过治疗后伤势相对稳定,但仍存在残疾状况,对其劳动能力产生了影响时,就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同样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等,他们需要向设有市级设立权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还需提供与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若职工在事故中受伤,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么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