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拆迁的相关事项,其中的货币补偿包括住宅费用,此项补偿标准需参照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时,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支付足额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金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款项,同时还须支付相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收农用土地的情形,其土地补偿金与安置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其次,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该费用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再以平方米单价的形式进行计算。
而周转补偿费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房或自寻临时住处所带来的不便,该费用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加以确定。
在计算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时,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