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存在以下诸多不足之处:
首先,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在薪酬待遇上有所差异,甚至形成了同工却不同酬的局面,导致派遣员工面临较大的被剥削风险;
其次,派遣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面临着潜在威胁,其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派遣员工在职业生涯规划方面受到限制,难以获得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此外,由于用人单位的部分福利仅限于正式员工享有,派遣员工往往无法享受到这些福利待遇;
最后,派遣员工缺乏组织归属感,这对于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漏洞,大量雇佣派遣实习生,不仅获取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资源(通过降低实习生的薪资水平来实现),还成功规避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另外,一些劳务派遣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例如在派遣员工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对其不利的住宿协议,并要求支付押金,从而使派遣员工的基本生活住宿条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更为严重的是,劳务派遣的管理机构在实际运作中,既扮演着运动员的角色,又担任着裁判员的职责,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他们难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这无疑会对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阻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