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乃指一方当事人基于缔结合同时机之目的,向相对方所作出的关于合同条款之表述,其期望得到对方的接受与承诺。
发起此类要约之一方即称之为要约人,而同意并接受该要约者则被称为受要约人。
然而,要约却有别于实际行为。
作为一种具有缔约效力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力。
特别地,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必须受到要约内容的严格限制。
自要约发出之后,除非依据法律规定或是经得受要约人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更改要约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