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于其具体的适用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指为了阻止违法行为及保护证据不被破坏等客观需求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条款的要求,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临时性的限定,或者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类别的组织的财产权益采取相应的短期管控措施的行为;
至于“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则是特指行政机构或行政部门在面对那些未能适时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有权依法通过就近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来进一步强化对于义务方的强制执行力度,以确保相关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