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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能否申请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能否申请管辖权异议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5-19 18:05:12 已帮助25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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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能否申请管辖权异议
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在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时,您有权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若法院已正式受理相关案件,被告方须确保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的十五个自然日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经法院审查后,如发现异议理由充分且成立,将会将该案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反之,若异议理由不足或不成立,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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